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,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、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,是实践教学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。为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,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,促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,提高实践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指导思想
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、教学的基本规律,努力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、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。
第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、互惠互利、合理设置、资源共享的原则,选择与专业有关的行业、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,使学生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实习,使实践教学由校内向校外延伸。
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以学院与社会结合为前提,合理利用校外教学资源为基础,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首要目的,以有效措施为保障,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,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。
第三章 主要任务
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学院相关专业的部分实践教学任务,为培养面向生产、建设、管理、服务等高级专门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,为学生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。
第六条 通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一系列考勤、考核、安全、劳防、保密等规章制度的实施,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,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,培养学生尊重劳动、尊重实践的职业素养,培养学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。
第七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,结合实践基地岗位的具体要求,实践基地参与学院实践教学大纲、实践计划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;双方应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、岗位需求的变化,不断开发新的实践项目,更新教学内容,改进教学方法,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。
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学院联合开展科研、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。
第四章 基本条件
第九条 与学院人才培养目标、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结合。以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,选择专业对口、工艺和设备先进、技术力量雄厚、管理水平高、岗位多、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。
第十条 能满足实践学生学习、食宿、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。
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每次应能接纳一定规模的学生进行实践(原则上不少于5名)。
第十二条 就地就近、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。
第十三条 能与“产、学、研”基地,就业基地相结合。
第五章 承担的义务
第十四条 学院在人才培训、委托培养、课程进修、咨询服务、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优先提供服务。
第十五条 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,在同等条件下,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在人才需求等方面可优先考虑。
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对实践学生有关收费给予优惠,不收或少收。
第十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要积极探索、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“产、学、研”一体化相结合,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第十八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对实践指导教师进行上岗培训,并对其工作进行质量监控。
第十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优先考虑实践场所的实践条件,妥善安排好师生的吃、住、行,保证实践学生、指导老师及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,并对相关人员(尤其是实践学生)强调安全注意事项。
第二十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考虑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、设施维护工作,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事务。
第六章 协议签订
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,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,经协商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(一式三份),由教务处、校外实践教学基地、学院各执一份。
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,一般为3~5年。
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:(1)合作的目的;(2)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;(3)双方权利和义务;(4)实践师生的食宿、学习、交通等安排;(5)协议合作年限;(6)其他。
第七章 基地名称和挂牌
第二十四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,实践教学基地挂“贵州财经大学工商学院实践教学基地”名称的铜质匾牌。实践教学基地匾牌由学院订做,规格一般为长60cm—90cm,宽40cm—60cm。
第八章 组织与管理
第二十五条 实践基地由学院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建设,并由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基地负责人。
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是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统筹管理部门,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指导,协助教学单位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。
第二十七条 双方的专业教师和专业技术、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队伍,对实践指导教师进行上岗培训,并对其工作进行质量监控。
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、法令及条例,建立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、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。在学生进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前,学院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,明确实践任务和要求,并至少提前2周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联系落实各项实践教学事宜。同时,学院与实践教学单位双方应组织学生进行动员,确保学生安全,必要时购买学生意外保险。
第二十九条 双方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、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,强化项目合作、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深度合作,合作方式灵活多样。
第三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全过程的指导与管理。对集中实践的学生,要派带队教师专人管理;分散实践的,要派责任心强的教师,明确责任,定期巡回指导。实践教学结束后,要认真听取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,认真做好学生的实践成绩考评和总结。